客户须知

尊敬的客户: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如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如您的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如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可中止为您办理业务。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有很多,其特点和交易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的特点、潜在的风险和交易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失误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审慎授权代理人

如果您授权代理人代您进行交易,我们建议您,在选择代理人以前,应对其进行充分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您本人的行为,代理人向您负责,而您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特别提醒您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包括证券经纪人)作为您的代理人。

九、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您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十、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华宝证券或华宝证券营业部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 4008209898
投诉邮箱 Service@cnhbstock.com
邮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楼
邮 编 200120
传 真 021-50276414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

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见签字页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乙方:华宝证券 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 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开立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和乙方客户账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

3.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4.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5.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

5.除依法开展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经营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该客户账户;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根据客户账户开户的相关规定,甲方账户需在乙方回访确认后方可激活使用。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示,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经营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法律、法规、规章认可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乙方应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如回访时出现异常,乙方有权限制账户的开通或使用。

第九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甲方可通过书面、网上或电话等方式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变更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信息中的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职业、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关键信息的,需至营业部现场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

第十二条 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应按乙方业务规定,若甲方账户属于无资产的空账户,可选择采用非现场或至营业部现场的方式,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否则,甲方必须至营业部现场办理账户销户业务。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客户账户时,也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当天连续输错密码5次的,乙方有权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市场投资或参与其他金融投资所发出的交易指令,应符合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并应符合本协议以及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代理甲方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并收取甲方各项交易费用、佣金、服务手续费,代扣代缴税费等。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备案及公告程序,告知甲方。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和账户密码。甲方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通过使用数字证书和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或数字证书签发机构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加重的,乙方应对损失加重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及下达交易指令等,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和下达的交易指令,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对甲方账户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况,应立即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的账户,如甲方拒绝,乙方应采取停用账户的措施;

2.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机构投资者相关证照未及时年检的,乙方应当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客户账户、限制账户交易或取款等);

3.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存款;

4.甲方存在被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免责条款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二十六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五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或公告通知等。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和邮件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为确保数字证书能正确标识申请人身份,明确电子认证各方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CA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时,须认真阅读《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以下简称“本责任书”)。申请人在纸质的《个人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上签字后或在线阅读电子版的本责任书并选择接受后,则表示申请人已经认真阅读和理解本责任书,并同意接受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若您不同意本责任书的全部或部分规定,请勿申请和使用中国结算CA系统签发的数字证书。

(一) 个人数字证书是经中国结算CA系统签发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它用于标志自然人在进行信息交换、电子签名、电子商务等网络活动中的身份。

(二) 在申请和使用证书及其相关服务前,申请人还须了解并遵守《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业务指南(试行)》的相关内容及其他与证书相关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和《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公布在中国结算网站上(www.chinaclear.cn)。

(三) 申请人应承诺在申请表中所填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 申请人的申请一旦获得批准,无论是否已经接受证书,申请人自动成为证书持有人。

(五) 证书持有人必须确保其持有的证书用于申请时预定的目的。中国结算CA系统签发的各类证书,仅用于表明证书持有人在申请证书时所要标识的身份,以及验证其使用该证书内包含的公钥所对应的私钥制作的签名。如果证书持有人将该证书用于其他用途,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将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六) 证书持有人必须保证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及数字证书下载凭证的安全,不得泄露或交付他人。如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盗用、冒用、伪造或篡改时,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七) 证书持有人在使用自己的私钥或数字证书时,应当使用可依赖、安全的系统。一旦发生私钥泄密或任何可能导致证书持有人私钥安全性危机的情况,证书持有人应立刻告知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如果证书持有人明知私钥安全性出现问题而未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以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而给中国结算以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其他证书持有人、证书依赖方或者其它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该证书持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 随着技术进步,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证书持有人及时更换数字证书。证书持有人在收到技术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数字证书。若证书持有人没有按时更新数字证书所导致的后果,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因自然人死亡或单位解散等原因导致证书持有人主体不存在时,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中国结算或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请求作废数字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十) 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申请数字证书服务;

(3)其它违规申请数字证书服务的情况。

(十一) 中国结算在已谨慎地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但由于中国结算CA系统的软硬件设备或网络故障等无法预见的因素而导致数字证书服务延迟、中断或无法签发,而有损失产生的,中国结算CA系统将重新签发证书,但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的,中国结算及其授权的证书服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结算在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时,只承担法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中国结算的担保免责和赔偿责任详见《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

(十四) 中国结算修订业务指引、指南等业务规则及本责任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申请人和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指引、指南等业务规则及《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执行。

华宝证券网上开户约定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网上开户业务,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网上开户相关业务约定如下:

第一条 网上开户定义

网上开户是指投资者利用自己真实证件及真实意愿,凭乙方颁发的数字证书,通过乙方网站或网上开户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开户系统”)进行自助开户的业务。

投资者可自己的需要的分别开通客户号、资金账号、证券账户。

第二条 网上开户服务的内容

乙方提供的网上开户服务内容主要为投资者提供各类账户自助开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验证、数字证书的申领、开户申请、回访确认、账户开通等。

第三条 网上开户风险提示

网上开户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具有与现场开户共有的风险。

2、假冒开户网站的风险

甲方需通过乙方官方网站登录或下载相关系统软件,如通过第三方链接或通过假冒的乙方网站开户,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与风险。

3、密码设置及信息泄密的风险

甲方需自己设置加强的密码,注意密码的保密并定期修改密码。

甲方需对网上开户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密码保密,否则可能因泄密,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4、身份证件真实性、有效性风险

甲方需确保利用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开户。如身份证件信息不真实或已过有效期,存在无法开户的风险。

5、身份证件变更风险

甲方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的,需同时到证券供公司、银行变更账户信息,否则存在无法开户的风险。

6、数字证书风险

由于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数字证书不能及时送达,从而带来无法及时网上开户的风险。

甲方需确保数字证书一直处于本人保管之下。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开户并签署电子开户协议后,即认为是甲方开户的真实意愿,并且认为是甲方本人的签字,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具有法律效力。如甲方数字证书丢失或被别人冒用,可能给甲方带来损失与风险。

7、证券账户规范的风险

如甲方利用原有证券账户开户,且原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资料不一致的情况,需先联系证券公司规范,否则可能存在无法网上开户的风险。

8、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风险

甲方需认真阅读并理解网上开户过程中的合同、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风险的内容,充分认识网上开户存在的风险,避免不了解规则、合同条款及风险带来的损失。

9、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

甲方需按真实情况,认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及自己交易的需要,选择开立相应类型的账户,并买卖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产品,避免客户适当性管理风险。

10、账户无法及时开通风险

账户中在回访激活前无法开通使用,甲方需保持联系的畅通,并认真配合乙方的回访,否则存在账户无法及时开通使用的风险。

11、技术风险

由于甲方计算机病毒、木马等原因,可能导致无法网上开户或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被泄露,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网上开户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风险。

12、不可抗力风险

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乙方网上开户系统瘫痪;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无法开户的风险,甲方将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 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网上开户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甲方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因甲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履行网上开户反洗钱并配合合规审核的义务。

5、 甲方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6、 甲方网上开户为其本人本投资者的真实意愿。

7、 甲方已充分、完全、准确地了解在网上开户风险,并自愿承担因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8、甲方认真阅读并理解需通过数字证书签署的各类协议、资料的内容,认可包括乙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的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

9、甲方根据自己需要自愿开立不同类型的账户(注:包括客户号、客户号及证券账号),由于选择错误导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0、甲方承诺只通过乙方网站或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网上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风险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甲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身份信息、账号、密码等信息予以保密,甲方由于自身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相关信息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2、甲方对通过网上开户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13、甲方承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是合法证券公司,具备提供网上开户的资格。

2、乙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登记公司相关规定。

3、乙方提供安全合法的网上开户系统,供甲方登录或下载。

4、乙方对网上开户数据保密,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加密处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信息的除外。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服务。

第六条 乙方免责条款

在以下情形下,乙方免责:

1、诸如地震、火灾、台风、水灾、战争、瘟疫等不可抗力因素。

2、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

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户失败的。

4.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本协议作为网上开户协议的一部分,自甲方利用数字证书网上签署日起生效。

2、乙方保留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权利,乙方在变更前通过公告或网站公司等方式通知甲方。

网上开户特别声明

“本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及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网上开户相关规定、风险、开户协议及本协议的内容,自愿承担网上开户相应风险及义务。”

华宝证券信息提示与客户服务确认书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了华宝证券!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

为保障您的权益,根据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司须与您核实并向您公示以下信息:

1、您已明确知晓证券投资的风险。

2、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能接受您的全权委托,不能与您约定收益分成等法律禁止的行为。

3、当您对您的客户服务人员不满意时,可随时向我们说明或投诉,也可以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

4、您可以通过电话、手机或者通过申请邮寄对账单等多种方式查询账户成交情况,在此,我们建议您为保证账户安全,妥善保管密码且不定期进行密码修改。

5、公司投诉监督电话400-820-9898,投诉邮箱service@cnhbstock.com,如您有任何投诉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解决,给您一个满意答复。

营销人员的授权范围:

1、向客户介绍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营销人员的禁止行为:

1、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代表公司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10、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1、违反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区域佣金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以降低佣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客户;

12、在执业过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户任何款项;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公司统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14、损害公司、证券行业声誉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您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必须了解以下信息:

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已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金融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的讲解。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

一、了解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金融产品可能面临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金融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金融产品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金融产品投资收益下降。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金融产品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金融产品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在投资债券时,为了实现购买债券时所确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这些临时的现金流就必须按照等于买入债券时确定的收益率进行再投资。如果这些临时性的现金流不得不以较低的利率进行再投资,就会有再投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金融产品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金融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产品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金融产品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金融产品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金融产品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金融产品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金融产品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风险。

二、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金融产品

委托人在参与金融业务前,应如实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管理人共同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由上可见,购买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风险,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也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特别提示:

1、本风险揭示书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2、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委托人不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因金融产品设计、营运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3、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买者自负承诺函

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1、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投资者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投资者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了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权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首次参与权证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权证上市前,由发行人确定其行权价格、行权比例、行权日期等要素(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将随着标的证券除权除息而调整)。权证上市交易后,权证价格将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等多种市场因素的影响。

二、权证实行T+0交易。

三、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如果发行人发生财务风险,投资者有可能面临发行人不能履约的风险。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发行公告书刊载的履约条款的约定。

四、权证是一种高杠杆投资工具,在存续期间均会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互动关系,标的证券市价的微小变化可能会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权证的创设与注销也可能引起权证价格的剧烈波动。投资者应特别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权证的创设与注销对权证价格的影响。

五、权证与绝大多数标的证券不同,有一定的存续期间,且时间价值会随着到期日的临近而递减。即使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维持不变,权证价格仍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下跌甚至会变得毫无价值。

六、投资者还应关注该权证约定条款是否包含有自动行权机制,如无自动行权机制,投资者应注意及时行权,避免投资损失。

七、有部分证券公司未取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授予的权证交易和结算业务资格,不可代理投资者买入权证。有些证券公司虽有从事权证交易经纪业务资格,但其交易资格可能受到部分或全部限制。因此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参与权证交易前,须了解其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备业务资格或者其交易资格是否受到限制。

八、证券公司在办理权证结算交收时如未能缴付足额资金履行结算交收职责,结算公司和交易所可能对其权证买入进行限制处理。投资者应注意由此可能对实现投资决定所产生的影响。

九、当权证交易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或涉嫌违规行为时,交易所可能采取包括临时停牌、公布相关账户交易信息、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投资者也应注意由此可能对投资决定产生的影响。

十、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见签字页投资者签字或签章)

乙方:华宝证券 证券营业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3.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止日和红股上市当日开盘前向乙方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十五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乙方交纳佣金及其他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甲方申请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时,应按乙方业务规定,若甲方账户属于无资产的空账户,可选择采用非现场或至营业部现场的方式,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否则,甲方必须至营业部现场办理账户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业务。

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上述《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当您有意投资ST、*ST、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权证等衍生品)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数字证书保管不当、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且长期不关注账户变化,致使他人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字。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本人/机构已阅读并完全理解《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愿意承担证券市场各种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基金 股票 债券 银行储蓄存款
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者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 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公司股东 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 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 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 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很小,投资比较安全
收益来源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股利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资本利得 利息收入
投资渠道 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 证券公司 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 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4)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首字母缩写。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者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6)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相关规定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一)服务内容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1、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2、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份额查询、基金账户注册登记/取消注册登记/变更资料/销户/冻结/解冻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3、为方便投资者,提供柜台、电话、网上交易、手机等多种服务通道。

4、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5、华宝证券作为合法、专业的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基金投资咨询服务,以及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二)收费方式

1、基金业务收费方式与费率参照各基金最新公布的法律文件《发售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2、我公司对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费率均按法律法规实施,具体内容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匹配(如不匹配,需投资者签署确认书或在交易系统进行确认--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认购/申购、赎回等)。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网址:www.csrc.gov.cn,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址:www.amac.org.cn,电子邮箱tousu@amac.org.cn,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电话:010-12386(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cn(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销售人员姓名:
销售人员从业证书编号: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陈林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客户服务中心传真:021- 5027641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邮编:200120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及承诺函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本人(本机构)郑重承诺如下:1、所提供的资料与填写信息完全真实准确;2、申请办理上述业务,充分知晓业务规定和各项业务的注意事项,理解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3、不存在下设任何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情况;4、不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出借本机构账户给他人使用的情况;5、不存在开户后产品未依法成立,而证券账户在使用的情况(仅适用于产品客户);6、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的情况,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人(本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个人投资者签章/机构客户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致投资者的一封信

(摘自2008年08月01日上海证券报)

尊敬的投资者:

近几年来,中国股市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投资者都切身感受到了股市涨跌的风险。虽然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特征之一,投资者无法规避所有风险,但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后,投资者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减少因自身主观原因造成的风险,避免因忽视风险控制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我们诚挚地提醒尊敬的投资者注重风险、理性投资,树立"收益与风险并存"、“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理念,主动识别和防范风险。

一、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投资者必须识别和防范一些基本风险

(一)新入市投资者应识别并消除的基本风险

1、开户前,应充分了解欲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确保在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开户,避免自己的财产被非法机构骗取。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了解证券经营机构的情况。

2、保护财产安全。办理开户时要用自己本人的合法证件,对于重要业务,如证券、资金、基金、三方存管等账户的开户;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通交易权限;银证转账;委托买卖;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交割;挂失与解挂;冻结与解冻;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等敏感信息修改;三板确权;指定或变更三方存管银行等,都应自己亲自办理,并长期保留盖有营业部业务用章的业务凭证。

3、充分理解协议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开户时,投资者一定要花时间,充分阅读和理解开户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内容,要完整了解证券营业部公示的业务范围,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如果自己是通过经纪人介绍到证券公司开户及交易,一定要完整了解证券公司授予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注意经纪人只能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活动,不能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要避免经纪人全权交易或代办重要业务等违规行为,以免导致自身财产损失。

5、投资者可能出现亟需服务或帮助的情形,因此,要准确记录一些信息,以便及时获取帮助,例如:1)营业部地址;2)营业部客户服务及咨询投诉电话,证券公司总部咨询投诉电话,交易委托电话;3)客户经理姓名及电话;4)监管机构投诉电话;5)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时间和地点;6)交易网站地址等等。

6、开户时设置资金和交易密码,要留意旁人偷看,并为交易和资金转账设置不同的密码。要把密码记录在安全的地方,如习惯把密码记录在笔记本上,投资者要注意保管好笔记本。密码设置不应过于简单,避免采用自己及亲友的相关信息或简单数字,如生日、家庭电话、门牌号、123456、11111111等。

7、投资者应明确知悉委托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所有行为,均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而投资者将对代理人代理行为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8、开户完成后,投资者应向营业部索要培训计划、金融产品说明书、交易指南、营业部服务指南等相关资料,以进一步了解证券产品、了解证券公司、了解交易规则、了解交易方法及证券公司服务,尽快增进自己的投资知识。

(二)投资者证券交易过程中常见风险

1、对电话、网上交易、自助等交易方式操作不熟练,可能导致错误操作,带来较大交易风险甚至财产损失。投资者应该至少熟悉两种交易方式,以便在一种交易方式发生故障时,使用另外一种交易方式,从而保障交易及时顺利完成。

2、投资者应牢记,任何使用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有效委托,密码泄露造成证券盗卖、资金盗转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此,投资者应重视密码安全。使用网上交易应安装正版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在证券公司官方网站下载行情及交易软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上网交易。

3、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可能错失交易机会。投资者应提前做好资金转账,并且,要注意在证券与银行双方规定的时段内进行转账操作。

4、应注重学习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尤其要留意交易所新颁布或修订的交易规则,例如,深市新股申购与沪市新股申购的异同、深圳转托管规则、权证交易特点、如何行权等,避免因为对交易规则的误解造成财产损失。

5、投资者应熟悉投资品种,在投资新产品之前,要充分了解该品种的特点和规则,在细致理解新产品特性之后做出投资决策。

二、投资者要高度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避免误入他人圈套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个人或机构,利用虚假信息、会员制等形式诱骗投资者上当,给证券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常见的信息欺诈,有以下几类,投资者应加强防范。

(一)通过电话、短信、非法小报或个人游说等方式,诱骗他人购买所谓很快会上市的公司法人股。这大都是骗人的把戏,要么公司上市遥遥无期、要么企业质地低劣根本不可能上市、要么骗钱卷款走人。这种例子并不少见,因此投资者要树立只买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观念。

(二)吸收会员,非法代客理财。2006年以来,涌现出许多打着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名义的“公司”,建立非法网站或打着内幕消息的旗号,通过荐股等各种方式,引诱客户跟随操作,甚至承诺收益,吸引投资者成为其会员。而结果却让许多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投资者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

(三)没有真正能够预测未来股市的交易软件,没有包赚不赔的软件,一些非法公司,夸大软件功能,高价引诱投资者购买,甚至利用软件非法代理操作,从中获取提成或管理费。投资者不要相信和购买那些非法公司吹得神乎其神的交易软件。

三、投资者应不断学习,提高信息综合分析及判断能力,避免受错误信息误导而造成损失

现今是信息时代,投资者能处处接触到投资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真真假假,往往让人无所适从,投资者如何去伪存真,一方面需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信息分析及判断能力,另一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信息运用。

(一)证券公司通过网站、交易软件、营业场所广播或张贴、各类报告会等渠道提供的投资信息或理财建议,虽力求准确及时,但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投资决策而带来的损失,完全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二)公共媒体,例如电视、网站、报纸、计算机软件、广告张贴等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也仅仅提供给投资者参考,据此作出投资决策而造成的损失,完全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三)投资者要树立从正规渠道获取信息的观点,不要相信小道消息。要重点留意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以及证券公司官方网站、手机短信、语音电话的信息提示,避免忽略重大事件、风险告示等对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投资者要建立理性的投资观,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充分认知风险之后再行决策

(一)对于股票投资,尽量选择行业持续性好、个股基本面优良、成长性好的股票进行投资;不单凭某一次事件,某一个不确定的利好信息投资;尽量慎重购买题材股、(*)ST股等等。

(二)权证是高风险交易品种,要谨慎投资,要特别控制好风险:

1、投资者必须了解权证产品既可做空(认沽权证),又可做多(认购权证)的特性;投资者必须了解权证T+0的交易特点,及大于10%的高涨跌幅限制,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会放大损失;投资者切忌听信谣言,权证投资蕴含巨大风险,片面听信一夜暴富、炒权证赚多赔少的传言,可能引致投资者步入权证炒作的陷阱。

2、投资权证,投资者要注意权证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结束后,权证消亡、形同废纸。

3、投资者应了解权证到期行权的三种风险。第一种是应该行权而没有行权,当权证到期处于价内时,投资者行权便会获得收益,如果没有行权,便无法获得该收益;第二种是不应该行权而误行权,当权证到期处于价外时,特别是严重价外,投资者就不应当行权,如果行权便会产生额外损失;第三种为正常行权时,却因认购行权时无足够的资金、或认沽行权时无相应数量股票导致行权失败。

(三)投资基金等专业理财产品一样需要承担市场风险,并非包赚不赔。在牛市中,基金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依靠专业理财知识和技能,使众多产品净值快速增长。但是,如果市场大幅波动,基金等产品也同样承担市场风险。因此,投资者投资专业理财产品一样需要详细了解产品,详细了解专业理财团队。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者在进行股票、基金、权证等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入,必将有更多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呈现新的风险特征。投资者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不断从自己投资过程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投资素质,最终才能成为一个成熟的投资者。

【特别提醒】: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选择华宝证券成为您的委托代理券商,如您选择网上开户方式开立股东账户,我司将默认为您开通“电话”、“柜台”、“互联网”、“手机”、“网上”等委托方式,并为您的股东账户开通基本交易权限。

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协议

甲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投资者

本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协议书》

(二)《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风险揭示书》

乙方已经完整、详细阅读上述文件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揭示证券投资有关风险,乙方根据自己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及其它相关需求,选择并接受上述第(一)、(二)文件条款的约束,乙方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它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后,服务协议立即生效。乙方可选择点击网络页面取消该服务。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在签署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协议之前,务必确认华宝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财产状况需求等,选择合适的投资顾问服务产品。客户在接受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证券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仅供客户参考,客户应当独立做出投资决定、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本协议所涉风险揭示书、协议等文件均由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我公司如修订相关内容,将在我公司“投客网”上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如投资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有关修订内容。

(一)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交流和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就乙方聘请甲方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投资顾问服务释义

  第一条 本协议约定的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是指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由甲方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员工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组合推荐业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等金融市场可交易品种。乙方在接受甲方投资顾问服务后仍需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乙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甲方向其提供的《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

3、乙方已知晓甲方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示的关于华宝证券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基本信息。

4、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并自愿通过甲方的“投客网”、“投客理财App”办理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的开通及取消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乙方亲临甲方柜台办理。

5、乙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6、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限制异常交易的要求)。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甲方具有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乙方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

3、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为牟取佣金或投资顾问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配合甲方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以便甲方向乙方提供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

2、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投资理财建议,并不构成对乙方的实质性约束,是否采纳由乙方决定。乙方如根据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的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因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的任何投资建议而向甲方或甲方的投资顾问寻求赔偿或追索,乙方自行承担因个人决策及操作而导致的资产损益。

3、乙方如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乙方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乙方可以向甲方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4、除依据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外,乙方不得与投资顾问个人签订任何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向乙方提出的投资规划或具体的投资咨询建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2、甲方应对乙方的财务状况、行为特征及理财目标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做出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本协议约定,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可为乙方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

3、甲方及其投资顾问人员应恪守职业规范,善意和勤勉地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4、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

第五章 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

1、协议所述“理财组合”服务的内容包括提供理财产品组合推荐,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等金融市场可交易品种。因乙方作为“理财组合”中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收益凭证等)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收益凭证《产品合同》等交易基本文件的相应规定。

第六章 甲方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第六条 甲方投资顾问的职责

1、向乙方提供涉及证券等理财产品的产品组合推荐服务,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内容;

2、向乙方提供的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3、可以通过在线问答等方式,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帮助乙方提升投资水平和识别风险、抵御风险的能力;

4、遵守各项有关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七条 甲方投资顾问禁止性事项

甲方投资顾问人员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2、为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3、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乙方利益;

4、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客户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5、传播不实、误导、欺诈性信息;

6、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

7、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8、向乙方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知悉乙方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向他人泄露乙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损公司利益及乙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收费标准

1、“理财组合”的收费标准详见产品定价。

第八章 保密规定

第八条 除经乙方同意或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外,甲方及投资顾问不得主动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的任何个人信息。

第九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发布、刊登或向他人泄露甲方的投资咨询建议,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投资顾问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章 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乙方书面提出取消服务,并得到甲方同意时,本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前已实际产生的投资顾问服务费双方据实结算。

2、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按时支付服务费,乙方经甲方催告30日后仍未补足资金的,甲方有权中止投资顾问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服务费。

3、乙方如未达到本合同上述第二条所约定的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前提条件或该条件先期达到但事后又不成立的,甲方可在条件未成立时网络通知乙方并中止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促成条件成立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投资顾问服务费。

(二)华宝证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充分了解投资顾问“理财组合”的风险,根据“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及“中证协发[2010]200号《关于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要求,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特将该项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如下揭示:

1、您在接受我公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可登录我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hbstock.com/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net.cn/了解我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是指我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由我公司具备投资顾问资格的员工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组合推荐业务,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及个股等金融市场可交易品种。您在接受我公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后仍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您有权向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您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我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费用的安排。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收费应向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可以向我公司投诉(投诉电话:400-820-9898,也可登录http://www.cnhbstock.com/index.jsp查询开户营业部的投诉电话)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将来可能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须了解我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可能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应向我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我公司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您提供适当的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

11、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应向我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我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您未能及时获取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12、您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时,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3、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购买证券的行为,有可能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而被要求限制买入、撤单等,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14、若我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您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请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若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请您了解其方法和局限。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点击确认即视为签署),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投资顾问“理财组合”服务的风险和损失。